法治引领 共促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026-05-15
2026年全国两会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》,共七章六十五条,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。主要内容包括:
一、总则(核心原则)
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:引导各族人民树立休戚与共、荣辱与共、生死与共、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
各民族一律平等: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
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:全面推广普通话,学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
教育贯穿全过程: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、干部教育、社会教育体系
二、促进交往交流交融
互嵌式社区建设:推进共居共学、共建共享、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
人口流动服务:加强民族地区之间、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共建和信息共享
跨区域教育协作: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,鼓励教师交流
文化旅游融合: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积极作用
三、推动共同繁荣发展
高质量发展: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,加快高质量发展,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
基础设施建设:加强交通、能源、水利、信息、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
产业支持:发展农林牧渔业、文化旅游业、传统工艺、传统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
兴边富民:统筹推进兴边富民、稳边固边,改善边境村落人居环境
四、保障与监督
工作格局:坚持党委统一领导、政府依法管理、统战部门牵头协调、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
干部队伍建设: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干部培养、选拔、使用和管理全过程
经费保障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经费列入预算
社会治理: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
五、法律责任
针对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设置法律责任
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、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
人民检察院可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、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
六、附则
授权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
本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